湖南文理学院工作条例

类别: 实验室建设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20/06/01
 

湖南文理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校级管理主要体现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及督促实施,实验室的建立及建设计划制定、实验教学的计划管理以及评价评估等;院级是实验室建设的主体,其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与计划,并组织计划的具体实施、落实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改善实验条件,不断革新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自身科学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要有重点的不断的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六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室建设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七条 根据学院人才培养要求、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式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九条 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加强设计实验、课题实验,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
    第十条 实验室要积极承担并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实验室人员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院聘任。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暂行条例中所列之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四)制定实验室各类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立为:实验员(技术员)、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实验师(工程师)、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
    第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依据教学、科研、技术业务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十八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教务处和物资设备处是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分别是:
    (一)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学院预算方案,组织制定实验室的各类经费分项预算计划。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计划的实施和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2、负责全校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如实验室规划、实验室建立和撤销的审批,实验室的修缮、实验室评比、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的评价与评估等等。
    3、组织开展对大型精贵仪器设备的客理与运行进行专项检查评估、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努力提高设备使用率,提高投资效益。
    4、负责组织全校五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计算机批量的论证、审批和大型建设项目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5、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培训、考核、奖惩及职务评聘工作。
    6、组织和推动全校实验室和技术物资管理方面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7、配合物资设备处作好全校各类国有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报废、调剂和处理工作。
    8、协调作好全校教学、科研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场所的管理工作和实验室建设的其它有关协调工作。
    (二) 物资设备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院实验室建设的物资管理制度,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全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并建立全院实验仪器设备数据库。同时作好低值耐用的帐物管理。
    3、根据学院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和教学低值易耗品的招标采购与供应。
    4、组织作好全校各类国有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报废、调剂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教学院部应有一名副院长(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同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的咨询与评议,为学院有关行政决策提供依据。各院亦可根据实验情况设立相应的指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院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及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院、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等,各种基金都要有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也要将收入的一部份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教务处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保密工作、安全管理、放射性管理等法规和制度,做好防火、防爆、防事故等方面的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凡经执法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待整改后,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实验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08号文《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和《湖南文理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管理办法》,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和《湖南文理学院仪器设管理办法》、《湖南文理学院低值仪器管理办法》、《湖南文理学院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要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学校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三十二条 学院要抓好计量管理。实验室要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十三条 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工作进行管理,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组织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湖南文理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3150号 邮编:415000 电话:0736-7186115

Copyright © Hun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