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实验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化学实验物资包括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用低值(单价<800元)器材和试剂原料等物品。单价800元以下、设计使用寿命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工具等统属低值耐用品。其余属低值易耗品。所有试剂与原材料均属低值易耗品。
第二条 单价500元以上或单品种成批购买5000元以上低值耐用品,须在实验室建设立项中申请,单价500元以下或单品种成批购买2000元以下低值耐用品,须在低值易耗品计划中申报,待批准后由国资处组织采购。
第三条 根据实验教学计划,由实验室在每年年初提出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采取招标议标的方式,实行批量购进。少数漏报、特别急用的物品可补报计划后临时采购,每次临时采购限在1000元以内,且需我校2人以上在场或寻价谈价经上级领导同意。
第四条 所有采购物品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者赔补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员验收,办理入库手续。
第五条 领用化学实验物资,仅限于实验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一般不得直接领用,保管员应认真询问其用途,把好数量关。领用者应在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各项内容。
第六条 使用化学试剂本着节约、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实验中的关键试剂、贵重稀有试剂、危险品,严格控量,登记到人,有回收价值且能回收的尽量回收,没有回收价值且污染环境的需经过环保处理,不得乱倒乱扔。实验中使用危险品,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管理细则》。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领用保管人员要有强烈责任心,爱护公物,防止偷盗,禁止违规操作。一旦发现低值耐用品遗失、损坏须及时上报,分析事故原因,按《仪器遗失、损坏赔偿条例》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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