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1. 单价800元以下、设计使用寿命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配件工具等统属低值耐用品。
2. 低值耐用品的采购。单价200元以上或单品种成批购买2000元以上低值耐用品,须在实验室建设立项中申请,单价200元以下或单品种成批购买2000元以下低值耐用品,须在低值易耗品计划中申报,待批准后由国资处组织采购。
3. 低值耐用品的进出库。采购低值耐用品到货后,由申报领用人、物资保管员、实验室主任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进账手续,然后领用人才可办领用手续。
4. 低值耐用品的保管与使用。物资保管员设立管理低值耐用品总账,各实验分室分账,负责低值耐用品的保管与使用维护,各分室之间流动共享须有借领手续,保证账物相符,不得私用或借出第一实验楼外。
5. 低值耐用品的报修、报损、报废。低值耐用品达到了它出厂设计的使用年限,经实验室技术权威及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已无利用价值的可以报废;低值耐用品未达到它出厂设计的使用年限但已超过厂商保修期而出现故障或损坏,经实验室技术权威及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已无修复价值的可以报损;低值耐用品已超过厂商保修期而出现故障或损坏,经实验室技术权威及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有修复价值的可以报修。低值耐用品的报修、报损、报废均须填写申请单,经批准后执行。报损、报废的低值耐用品回收交国资处处理、冲账。
6. 低值耐用品的遗失、损坏责任追究。低值耐用品领用保管人员要有强烈责任心,爱护公物,防止偷盗,禁止违规操作。一旦发现低值耐用品遗失、损坏须及时上报,分析事故原因,按《仪器遗失、损坏赔偿条例》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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