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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0-06-01   实验室建设 审核人:   (点击数:)
 

湖南文理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 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固定资产。实验室固定资产的购置按院实验室建设立项办法实施,所有仪器设备一律由院系两级管理。

2. 实验室固定资产的购置到货后,由国资处、审计处、监察处实验室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进账手续,建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实行一台一卡。

3. 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保管与使用责任落实到人,保管人员异动时,各分室之间流动共享须有借领手续,不得私用或借出第一实验楼外。保证账、卡、物100%相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维护在90%以上。

4. 仪器设备达到了它出厂设计的使用年限,经实验室技术权威及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已无利用价值的可以报废;未达到它出厂设计的使用年限但已超过厂商保修期而出现故障或损坏,经实验室技术权威及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已无修复价值的可以报损;有修复价值的可以报修。报修、报损、报废均须填写申请单,经批准后执行。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回收交国资处处理、冲账、销卡。

5. 仪器设备的遗失、损坏责任追究。仪器设备领用保管人员要有强烈责任心,爱护公物,防止偷盗,禁止违规操作。一旦发现仪器设备遗失、损坏须及时上报,分析事故原因,按《仪器遗失、损坏赔偿条例》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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