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遗失、损坏仪器设备赔偿制度
1、实验室每学期要对全部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学院每年抽查有关实验仪器设备。凡拟报损、报废、报失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登记造册,并说明原因,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国资处,国资处组织专门小组对拟报损、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即可认定报损报废。
2、若发现单价800元以上、总价1000元以上仪器设备被盗、被故意破坏,应及时报告院保卫处立案处理。
3、因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遗失,认定为责任事故,应一律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程度轻重给予行政处理。
4、因不按造作规程或维护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要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并呈报院、校两级主管负责人,视情节、程度轻重作出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纪律处罚的处理意见。
5、对单价8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能公私两用的仪器(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计时仪器、计算器等)损坏或遗失要严格计价赔偿;对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根据损坏后修复的费用或遗失设备的折算价值进行赔偿。
6、办理赔偿手续程序是:由直接责任人填写报损、报失单,800元以下的损失,由实验室讨论赔偿处理意见,报院领导批准;800元以上的损失,须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国资处、保卫处、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做出经济赔偿处罚决定,报校领导同意。并通知当事人到计财处按赔偿通知单交纳赔偿金,当事人持赔款收据到实验室销帐。
7、赔偿金应在一月内交清。不能一月交清应作出赔偿计划,报计财处备案。到期不交者,本单位教职工由计财处在下月工资中扣除;外单位人员由我校担保人负责。
8、学生实验损坏、遗失仪器,由实验指导老师督促学生认真填写仪器报损单及时报损、报失,做到仪器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都准确无误,根据损坏原因和损坏程度确定赔偿比例一般在20-50%之间;确因仪器质量问题,可以免赔;遗失或故意损坏仪器,赔偿100%,情节严重者给予适当经济与纪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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