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物资管理制度

类别: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17/03/16

湖南文理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实验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化学实验物资包括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用低值(单价<800元)器材和试剂原料等物品。单价800元以下、设计使用寿命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工具等统属低值耐用品。其余属低值易耗品。所有试剂与原材料均属低值易耗品。

第二条  单价500元以上或单品种成批购买5000元以上低值耐用品,须在实验室建设立项中申请,单价500元以下或单品种成批购买5000元以下低值耐用品,须在低值易耗品计划中申报,待批准后由国资处组织采购。

第三条  根据实验教学计划,由实验室在每年年初提出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采取招标议标的方式,实行批量购进。少数漏报、特别急用的物品可补报计划后临时采购,每次临时采购限在1000元以内,临时采购需我校2人以上在场寻价谈价并经上级领导同意。

第四条  所有采购物品必须由实验室主任亲自或指派使用单位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员即时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者赔补手续。

第五条  领用化学实验物资,仅限于实验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一般不得直接领用。领用者须先填写《化学实验物资领用申请单》经实验室主任签批后,保管员按照审批后的申领单发放物资,并及时详细登记出库账目各项内容。

第六条  使用化学试剂本着节约、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实验中的关键试剂、贵重稀有试剂、危险品,严格控量,登记到人,有回收价值且能回收的尽量回收,没有回收价值且污染环境的需经过环保处理,不得乱倒乱扔。实验中使用危险品,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管理细则》。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领用保管人员要有强烈责任心,爱护公物,防止偷盗,禁止违规操作。一旦发现低值耐用品遗失、损坏须及时上报,分析事故原因,按《仪器遗失、损坏赔偿条例》追究责任。

                            湖南文理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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