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校级管理主要体现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及督促实施,实验室的建立及建设计划制定、实验教学的计划管理以及评价评估等;院级是实验室建设的主体,其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与计划,并组织计划的具体实施、落实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改善实验条件,不断革新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自身科学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要有重点的不断的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六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室建设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七条 根据学院人才培养要求、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式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九条 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加强设计实验、课题实验,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
第十条 实验室要积极承担并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实验室人员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院聘任。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暂行条例中所列之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四)制定实验室各类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立为:实验员(技术员)、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实验师(工程师)、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
第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依据教学、科研、技术业务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十八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教务处和物资设备处是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分别是:
(一)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学院预算方案,组织制定实验室的各类经费分项预算计划。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计划的实施和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2、负责全校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如实验室规划、实验室建立和撤销的审批,实验室的修缮、实验室评比、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的评价与评估等等。
3、组织开展对大型精贵仪器设备的客理与运行进行专项检查评估、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努力提高设备使用率,提高投资效益。
4、负责组织全校五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计算机批量的论证、审批和大型建设项目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5、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培训、考核、奖惩及职务评聘工作。
6、组织和推动全校实验室和技术物资管理方面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7、配合物资设备处作好全校各类国有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报废、调剂和处理工作。
8、协调作好全校教学、科研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场所的管理工作和实验室建设的其它有关协调工作。
(二) 物资设备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院实验室建设的物资管理制度,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全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并建立全院实验仪器设备数据库。同时作好低值耐用的帐物管理。
3、根据学院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和教学低值易耗品的招标采购与供应。
4、组织作好全校各类国有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报废、调剂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教学院部应有一名副院长(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同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的咨询与评议,为学院有关行政决策提供依据。各院亦可根据实验情况设立相应的指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院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及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院、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等,各种基金都要有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也要将收入的一部份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教务处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保密工作、安全管理、放射性管理等法规和制度,做好防火、防爆、防事故等方面的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凡经执法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待整改后,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实验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08号文《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和《湖南文理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管理办法》,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和《湖南文理学院仪器设管理办法》、《湖南文理学院低值仪器管理办法》、《湖南文理学院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要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学校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三十二条 学院要抓好计量管理。实验室要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十三条 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工作进行管理,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组织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